2004年11月1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伪证的解读
陈有西

  下面的故事,是从我办过的和其他律师办的20多件官员受贿案件中抽象勾勒出来的。可以把它理解为实有其事,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办案现象。
  有一个企业人士,受举报后被纪委传唤,供出了10多人的受贿名单。纪委于是找那些人谈话,有的认了,有的坚决否认。其中有一个县处级干部,被查明这一笔确实是没有受贿的。但人已经被限制自由3个多月,又是这个级别的干部,如何交待?于是找其他的违纪事实,要他把所有的经济往来说出来。这个干部说了有人向他行贿,但他当场拒绝了。办案人员于是又找到那个行贿人,要他讲清问题。行贿人说送是送过,但他没有收。办案人员就把他关起来,并说受贿的人自己都认了,只要讲清情况,就可以放他出去。行贿人很生气,你自己把我说出来,又无中生有承认受贿,我也不管了。于是说确实送钱了,他也收了。纪委于是把这个案件移送检察院,检察院对这个行贿人做了笔录,取保候审。回过来审受贿人,受贿人在特殊情况下承认了,后来又翻供了。这个干部于是被移送起诉,家属找了律师。于是,这个案件就到了律师手中。
  律师去见了被告人,被告人大呼冤枉,说绝对没有受贿。律师问他既然没有的事为什么乱交代,被告人说被逼供五天五夜没睡觉没有办法。律师去找行贿证人,证人说确实没有送成,但不这样说他也出不来。律师于是把这样的话做了笔录,送给法院。法院告诉了检察,检察马上把证人抓去。这个证人于是再次说送了收了,并说他翻供是因为律师做了他的工作。于是,检察院在法庭上就指控律师引诱伪证。律师要证人当庭作证,证人当庭说确实没有送成。这个证人后被以行贿罪起诉到法院。那个律师也惶惶不可终日,因为不知道这个被关的证人在里面如何说。幸好这个证人再没有改口,说以法庭作证为准。最后,法院判决受贿不成立,行贿人也被取保释放,案件不了了之。
  上述故事还可以有一个版本,证人当庭作证证明确实行贿成功,翻供是律师指导要求的。结果被告人被判受贿罪成立,证人被判行贿罪成立,律师被判引诱伪证罪成立;后经全国律师协会的关注,蒙冤律师被无罪释放。
  《刑事诉讼法》强调控辩平衡,但检察机关的同志往往认为,现在我国的法律过于保护被告人和律师了,律师可以看到起诉材料,检察官不知道律师手中有什么证据,因此控辩是向辩方权利倾斜。看了这个故事,大家便可以明白,我国的刑事诉讼,多是公权优先,难有控辩的平衡。纪委和检察机关是为民除害,是正义的化身;律师是在为贪官说话,是在为自己赚钱。不了解案情的人,都会相信检察和纪委是对的,律师肯定是在诡辩。律师引诱伪证罪,是全国律师被抓被判的主要罪名。
  这样一来,律师真正敢冒风险为被告人辩护的,其实已经不多。有的律师在法庭上,甚至还支持控方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控诉,以取悦检察院和法院。因此,律师稍有成功,接到了经济案件,就会退出刑辩领域,让那些还没有饭吃的新律师来做这些案子。大多数刑辩案件的质量也便可想而知,而刑辩质量下降,是鲜有人去关心的,因为没有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,辩砸了也许还是一些人所期望的。因为被告人活该倒霉,即使冤了,对这些坏人,冤点又有什么关系?有些百姓,从痛恨贪官的情绪出发,也巴不得都把这些被告人重判了。
  被告人也有权利、办案要不枉不纵这种理性思维,只有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等法律人才可能有,而司法机关的同志从职业定位出发,往往忽视被告人权利,律师又有这样的职业风险,那么谁真正为被告人权利和证人权利呼喊?我们希望所有法律人都能够思考、重视这样的问题。